(自评公开模板)
为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我校截至2021年11月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一、改革自评表
(一)校级学生会组织改革自评表
(二)二级学生会组织(含二级院系、书院、分校区等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自评表
(以上自评表空表见附件2中深色背景部分)
二、《河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
河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河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会(以下简称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接受河南艺术职业学院党委领导,在河南艺术职业学院团委具体指导下独立工作,是全校学生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的执行机关。
第二条 学生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校学生,会员通过学生代表大会行使权力。学生会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所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发扬我校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克难攻坚的河艺精神,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树立良好的学风,广泛开展学习、实践和课外学术活动,坚持走与实践相结合的道路,为我校发展建设服务。
(三)充分发挥学校和广大同学间“桥梁”和“纽带”作用,倾听和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代表和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四)组织开展思想引领、学术科研、文化体育、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等有益学生发展的有效活动,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五)维护和遵守校规校纪,聚焦广大同学的精神成长、学习生活、成长发展、权益维护等需求,协助学校做好文明校园建设、构建良好教学秩序以及营造学生优良学习生活环境等方面的工作,引领广大同学坚定理想信念、帮助同学全面成长进步、促进同学养成优良学风、服务同学创新创业创优、代表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六)强化学生干部的作风建设,深化学生干部健康成长教育,围绕思想作风、学习作风、工作作风等方面开展专题培训,不断强化学生干部的宗旨意识、表率作用和严实作风,打造信念坚定、品学兼优、朝气蓬勃、心系同学的学生干部队伍。
(七)推进学生会组织改革,完善学生会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对内构建“校、院、班”三级联动体系,引领各级学生会组织建设,对外与其他高校学生会组织保持密切联系,促进沟通和交流。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具有河南艺术职业学院学籍,承认本会章程的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讨论、参与、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务。
(三)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学习、科技、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等活动的权利。
(四)有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第六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支持配合本会工作。
(二)树立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思想,弘扬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的精神,做先进文化的倡导者和传播者。
(三)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积极参加有益活动,促进个人全面发展。
(四)会员在学校活动中,应注意自身行为对学校名誉的影响,不得捏造和传播不当言论。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
第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河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对全体会员负责,接受全体会员监督。
第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报请党委批准,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方可召开。
第十条 参加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学生会按人数比例分配至各二级学院学生会,由各班全体同学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能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四)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五)讨论和决定应由学代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生委员会
(一)学生委员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常设机构,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学生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的各项职权,落实大会提出的任务,并做好下一届学生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二)学生委员会的构成。学生委员会由主席团及各部门部长(主任、站长)组成,学生会主席和委员会主席由一人担任。
第十三条 学生委员会职责
(一)密切联系同学,代表学生的利益,反映学生的意愿,做好学生与学校、学生会各机构的联系。
(二)委员会主席负责委员会的工作,并对学生会负责,若主席不在,由委员会副主席负责。
(三)定期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审议学生会工作计划,每月听取各部门工作报告,督促学生会工作计划的实施。
(四)讨论和处理学生会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五)协调学校有关部门解决学生代表大会提出的提案。
(六)主持召开学生会全体委员会议。
(七)讨论、决定学生会组织机构和人员安排。
(八)指导、帮助各二级学院学生会开展工作。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学生会组织机构采取“主席团+工作部门”模式,主席团成员3-5人,设置有办公室、纪检部、宣传部、文体部、生活权益部共5个职能部门。
第十五条 学生会主席团实行轮值制度,主席团成员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各工作部门设负责人1-2人,每个部门人数不超过10人,总人数不超过60人。
第十六条 学生会主席团及其下属各工作部门是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实行主席团负责制。
第十七条 学生会主席团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部门的工作,掌握学生会工作人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搞好学生会工作的交流。
第十八条 主席团职责
(一)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学生会工作制度。
(二)主持学生会日常工作,定期召开会议。
(三)统一协调各部门工作,统筹规划学生会各部活动,加强学生会干部队伍建设,提高自身素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四)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决定各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任务与权责。
(五)及时传达上级组织的决议和指示,并督促抓好落实。
(六)与二级学院学生会主席团进行沟通交流,上传下达,指导各学院学生会的基层学生工作。
(七)学生会主席团每学期向校团委述职一次。
第十九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遴选条件
(一)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二)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第二十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遴选程序
(一)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均由二级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院党组织同意,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校党委确定。
(二)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一条 二级学院学生会是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受所在学院党总支和学生会的双重领导,在二级学院团总支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二级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不超过30人,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工作部门不超过6个,每个工作部门设负责人1至2人。除轮值主席和工作部门负责人外,均不设置其他任何职务。
第二十三条 二级学院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学生会对应,二级学院学生会应及时向学生会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并参照本章程自行制定相关工作要求。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在学生会内具有最高效力,学生会内的任何机构不得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规章、文件、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校级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架构图